1、设备管理及矿井停产检修规定设备管理及矿井停产检修规定第一节设备更新、选型、采购第九条各矿要根据现有设备的安全、技术、生产状况制定近期的更新改造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对技术性能落后、老化、耗能高、效率低的设备要有计划的、合理的进行更新。第十条 设备选型应依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服务优质,并考虑通用性、互换性和标准化原则;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的、非淘汰型产品。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及涉及到矿井安全生产的关键部件(如主要电机,提升机电控、主轴承、主提升绳、提升容器、天轮、液压站及制动器、摩擦衬垫、提升信号,井筒装备,风机风叶等)的更新、改造选型
2、或大型配件储备,要进行安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论证。产品性能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要求,并经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集团公司使用的同类设备生产厂家控制在 35 家,同一生产矿井使用的同类设备生产厂家控制在 12 家。招标、比质比价采购的设备,其配件供应方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作为标书及合同的必备条款。第十一条 设备采购把关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集团公司有关业务处室牵头,与供货及相关单位进行技术洽谈,签订严谨、详尽、科学的技术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责任以及所购设备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试验或检验等事项;供应处根据技术协议组织商务谈判并签订商务合同。矿井主通风机的选型,由用户提供风机主要运行
3、时期、困难时期的风量、负压等参数,经通防处确认后,机电处兼顾各个时期进行风机选型,以确保风机的性能和效率。主排水泵的选型由地质部门审定矿井各种情况下的涌水量,机电处负责选型和确定台数。新型设备使用前,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生产部门和供应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办理相关采购合同。新型设备、新进入集团公司的供应商的设备采用试用方式进行采购,签定试用协议,明确试用成功或不成功后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试用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后才能试用,试用中做好日常记录,试用期满后提出试用评估报告报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和设备选型有关部门,试用评估报告审查合格后方可按采购程序采购。招标采购或比质
4、比价采购由供应处组织,邀标书要由业务处室把关。供应商在信息库中选定,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要设备的选用评审,须有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户代表参加。招标确定供应商后,业务处室牵头签订严谨、详尽的技术协议,供应处签订商务合同。第十二条闲置大型固定设备的调剂报废由设备管理中心与机电处、供应、纪检等有关部门共同鉴定后按设备管理调剂规定执行。第二节 设备验收、保养、安装第十三条设备到货应由牵头业务处室负责组织使用单位等专业人员依据技术协议、商务合同、有关技术资料及质量标准进行出厂验收;一般设备可委托使用单位进行验收。第十四条设备、部件到货后,必须入库、建帐,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
5、、损坏和丢失,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设备禁止拆套使用。第十五条设备的安装应由业主单位施工。如需外委安装,必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承揽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业主单位要对承揽单位进行审查,并与承揽单位签订设备安装安全技术协议和商务合同,报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设备安装前,有关人员应先熟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现场情况,要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标准等编制严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内容应包括:概况、准备工作、施工时间与地点、施工组织、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施工具体步骤、安全保证措施等;措施经业主单位组织人员审批。大型工程(主提升系统、主通风机、主排水系统等主要生产系统及特
6、种设备)安装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须报送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第十七条施工人员要严格执行审批的设备安装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质量。施工情况、安装技术数据要认真做好记录。第十八条设备安装竣工后,要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安装好的设备进行静态试验及空负荷、轻负荷、重负荷试运转。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设备,如:主提升机(主轴装置、制动系统、电控系统)、主扇风机、主排水系统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性能技术测定,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第十九条各矿要做好设备安装、改造的竣工验收工作,认真进行图纸、资料的收集、整理,大型固定设备的安装、试运行、验收等资料,相关人员签字后存入大型固定设备档案。设备的安装质量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验收,隐蔽工程要进行中间验收;重安措和技术改造工程等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其它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第三节矿井停产检修工作规定第二十条矿井停产检修工作是一项涉及矿井生产、安全及原煤外运、入洗的重要工作;各矿要加强停产检修工作的管理,做到计划周密、准备充分、协调有力、保质保量地完成检修任务。第二十一条 各矿要按集团公司要求,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规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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