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防监区瓦斯检查分通防监区瓦斯检查分( (副分副分) )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第 3 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第 4 条 熟练掌握井下避灾路线。第 5 条 根据本分监区生产状况,重点部署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第 6 条 负责瓦斯检查管理工作。第 7 条 严
2、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对现场实施动态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第 8 条 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第 9 条 正确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第 10 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 11 条 掌握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第 12 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第 13 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第 14 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制止“三违”。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5 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未掌握井下避灾路线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管理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21 条 未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 未按规定佩
4、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23 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第 24 条 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25 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26 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5、的;(三)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27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 28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29 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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