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防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1 条 领导本科全体人员负责对矿井“一通三防”的业务管理工作。第 2 条 监督检查全矿各单位有关“一通三防“的方针、政策指令、命令、规程的实施情况,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第 3 条 组织编制“一通三防”的年季月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做好总结工作。第 4 条 制定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第 5 条 负责组织矿井采区、工作面的通风设计,合理制定矿井配风方案,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延深、采区、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有关“一通三防”的规程和措施的审查。第 6 条 根据矿井月瓦斯检查情况,编制月矿井瓦斯动态报告,
2、上报总工程师、矿长,依据瓦斯动态,制定有可能涌出瓦斯的特殊地区的瓦斯管理办法,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第 7 条 亲自组织瓦斯含量超过 3%的巷道、工作面的排放工作;监督瓦斯含量不超过 3%时,通风队的就地排放工作。第 8 条 负责组织月度的矿井采区以上回风巷道的维修进度情况检查。第 9 条 组织每年一次井下空气成份抽样化验工作。第 10 条 监督检查各队执行贯通措施,掌握贯通区的风量、瓦斯含量情况,检查巷道贯通后风流调整准备工作情况,掌握贯通进度。第 11 条 会签通风瓦斯日报、月报。第 12 条 监督通风调度工作,检查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第 13 条 制定通风质量达标计划,组织每月一次的矿井通风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配合上级进行季、年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第 14 条 掌握通风队伍的现状(人员配备、素质情况),制定矿井通风队伍准军事化建设规划,根据准军事化的要求,配合培训,搞好本系统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第 15 条 监督检查仪器维护保养使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需要,做出购置计划,进行购置,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第 16 条 组织每月一次的月未工作总结会议,听取通防科各业务主管的工作汇报,对本月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通防科各主管队组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对下月工作做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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