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风安全计量检定仪器管理制度通风安全计量检定仪器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通风安全计量检定仪器的管理执行项目部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煤矿安全计量检定仪器包括:光干涉甲烷测定仪、光干涉甲烷校正仪、热催化甲烷测定仪、风表、粉尘采样器、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甲烷一氧化碳两用报警仪、氧气检测报警仪、甲烷氧气两用报警仪。 第三条第三条 煤矿安全计量检定仪器均属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仪器,必须执行强制检定计划。项目部(矿)必须制订检验计划,超检定周期、未经检定(包括新购置仪器)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均不准使用。检验必须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强制检定仪器周期表强制检定仪器周期表仪
2、器 名 称检定周期(月)备 注光干涉甲烷测定仪12光干涉甲烷校正仪6热催化甲烷测定仪12风表6粉尘采样器12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12甲烷、一氧化碳两用报警仪12氧气检测报警仪12甲烷、氧气检测报警仪12第四条第四条 项目部(矿)设专人负责煤矿安全计量仪器仪表的管理,配齐修理和调校人员。第五条第五条 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第六条第六条 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计量仪器,必须每710 天调校一次,并有调校记录,确保仪器的准确度。 第七条第七条 建立健全各种安全仪器的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证矿井安全仪器正常使用。第八条第八条 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安全仪器仪表使用过程的管理;必须注重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的安全标志、检测检验标志的管理,防止损坏或丢失。严禁没有安全标志的安全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入井使用,严禁涂改检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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