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前前言言按矿业公司强化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规定工作,特制定栗矿公司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本标准由安环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良坤、韩国富审核:宋霁洪审定:赵洪来批准:吴波本标准由安环部负责解释。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1 1范围范围为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工作,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职能及工作程序。2 2适应范围适应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管理工作。3 3职责职责3.1 主管领导及部门3.1.1 事故调查
2、处理工作由公司分管经理和总工领导。安环部为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3.1.2 厂矿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矿长直接领导。3.2 职责分工3.2.1 事故调查3.2.1.1 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及性质严重的重大险肇事故,由经理或总工组织调查。3.2.1.2 轻伤事故,由事故厂矿组织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3.2.2 事故的统计报告3.2.2.1 全公司的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工作由安环部负责。3.2.2.2 各部门(厂矿)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工作由事故部门(厂矿)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3.3 权限3.3.1 安环部的权限3.3.1.1 有权召集事故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3.3.1.2 有权向事故单位和个人索取有关原始资料,制止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3.3.1.3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与事实不符时,有权提出否决性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3.3.1.4 对不认真分析事故,拖延和贻误上报事故报告的事故部门,提出批评或汇报经理对其考核。3.3.1.5 对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向经理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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