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分监区干警职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责任一、岗位责任第 1 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第 2 条 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分监区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及当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第 3 条 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第 4 条 及时巡查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对
2、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第 5 条 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作业。第 6 条 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及遵章作业情况。第 7 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治监测方面的安全问题,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当班生产任务顺利完成。第 8 条 做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的具体管理工作,防止分
3、管范围内各种监测检测仪表因维护管理不到位、测量报表上报不及时而影响生产的现象。第 9 条 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第 10 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第 11 条 对因现场施工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第 12 条 认真完成监区或分监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3 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4、 14 条 未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监测工作不到位,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不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未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未做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工作,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9 条 未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未按规定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21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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