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 1 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接受事故教训,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及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 3 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事事 故故 报报 告告第 4 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安全信息中心汇报。1、轻伤事故:负伤者必须在 8 小时内亲自向安全科汇报,并到矿医院就诊,严禁私自外出就诊,否则矿不予认可工伤,并
2、严肃处理,本人承担一切后果。需住院治疗的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科、调度室和矿值班领导。2、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直接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立即报告主管矿长和其他矿级领导、有关科室。3、矿长在接到重伤以上和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济宁市、微山县主管部门及县有关领导报告。(最迟不超过 24 小时)第 5 条矿长和有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
3、 6 条调度室建立报告记录薄,值班调度员必须在记录薄上记清所报告的人员、时间并签名存档。1、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性质、事故类别、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有效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人。第三章第三章事事 故故 调调 查查第 7 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系统由其分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拿出处理意见,报矿集体研究。机电设备、提升运输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机电的领导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领导配合;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的事故分析,由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领导配合;顶板、火药放炮等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全面负责。第 8 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进行分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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