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租赁、配件及专用工具费用管理办法煤矿租赁、配件及专用工具费用管理办法一、租赁设备1、租赁设备费用划分:控制在公司下达指标内。挂钩矿领导: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 79.87%;开拓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 4.14%;机运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 15.13%;运销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 0.86%。2、租赁设备计划(1)每月各采掘段队根据矿下达工作任务,计划制定工作面的租赁设备需用数量。(2)每月 25 日前生产段队将制定租赁设备使用计划,报主管矿领导审核批准后交机电科设备组;临时的设备租赁计划,需提前 3 天提交设备组。(3)租赁设备到矿后,设备组及时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 1 天内领用,过期
2、发生的租赁费由使用单位全额承担。(4)机采、机掘工作面的租赁设备需要停租或起租的,提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技术科和设备组,否则所发生的设备租赁费用由使用单位全额承担。3、租赁设备使用管理(1)各单位使用的所有设备矿一律收取租赁费,井下不得闲置设备,一经查出按其设备租赁费的 200%收取;综采工作面如需备用设备,必须经主管矿长与机电矿长审批,报设备组存档。(2)因工作环境、生产部署变化需停用设备,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审批后交设备组。设备最长停用期限为 20 天,超出停用期限后所发生的设备租赁费由使用单位 100%支付。4、租赁设备的损坏赔偿(1)机械化采掘设备损坏
3、赔偿执行矿机械化采掘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及内部考核办法。(2)其它租赁设备由于非正常使用造成部件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按原价的 1.5 倍赔偿。(3)在入井装卸过程中导致设备、部件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按原价的1.5 倍赔偿。二、配件及专用工具1、矿属各单位设备维修责任范围执行设备小修和中修规定。2、设备维修费用划分(1)2010 年外委设备大修费用为 70 万元。(2)设备小修和中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3、各生产段队维修责任范围:主要包括:紧固、更换各部位螺栓。摇测电动机绝缘电阻值。更换失效电动机,定期对润滑部位加油,清理各部积尘,保持连接件安全有效,外观整洁卫生。(1)耙斗装岩机:更换或检修制动系统,
4、操作手把及滑轮。补焊、加固下部支撑。加固焊接中部槽开裂缝及耐磨锰钢条。局部整形。(2)喷浆机:更换筒体,旋转板,结合板旋转体,给料系统。(3)蓄电池机车:更换或检修控制器,各部导线,制动系统。加固焊接各处裂缝,调整。(4)刮板输送机:机头架更换或检修舌板、支架、分链器、盲轴、链轮、联轴节、轴承、机尾架更换或检修机尾滚筒、轴承、链轮。(5)调度绞车:更换检修闸带、闸把、连杆、拉杆、电动风扇。(6)水泵:更换盘根、调整平衡盘间隙。(7)各种低爆开关和照明信号综保:除烧毁线圈、更换大线或防爆外壳失效外,其余项目全部由使用单位自修。(8)风锤、风镐、风泵由使用单位材料费一次性支付,维修、保养全部由使用
5、单位负责。(9)锚杆机与手持式气动钻机的维修范围(1)主轴内钎套密封圈的拆装。(2)高压水管(胶管 8)的更换。(3)消音器部分的维修。(4)破裂气管的更换。(5)油雾器的更换、维修。(6)过滤器 DN20、DN10 滤网的清洗。(7)配流轴及“O”形圈的更换。(8)水套及水套内的密封圈的更换与维修。(9)机体部分的放气塞、呼吸阀的保养及检修。(10)手持式气动钻机手把部位由使用单位维修。以上部分由使用单位维修,其余部分由机电科机厂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委托修理支付。4、委托修理费用的支付:凡属小修和中修项目,设备使用单位不修而返机厂维修的,视为委托修理,所发生的配件、材料等,全部由使用单位支付。由机厂列表上报企管科。5、设备配件资金费用的划分(1)回采工作面配件单价 0.59 元/吨;(2)掘进工作面配件单价 57.98 元/米(刮板机链条、刮棒、联接环);(3)机采、综采工作面配件单价 3.90 元/吨;(4)岩石工作面标准巷配件单价 50.03 元/米,下山配件单价 150 元/米。(5)如工作面情况变化较大时,系数可有 0.2 的调整。6、配件费用超支部分当月全额扣减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结余资金年度内可留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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