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安全生产责任金的实施办法煤矿职工安全生产责任金的实施办法为了强化安全生产,增强责任心,推动安全工作稳定发展,本矿层层严格落实安全产责任制,特制定安全生责任金的实施办法。一、安全责任金适用范围是彝良县茶坊塘煤矿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全体井下管理人员和井下全体职工;二、安全生产责任金的扣押标准,即从每年农历正月开班至农历年底收班,以每月实际工资的 6计算,由财务专门设立帐户存储,到每年年底按实施办法进行结算返还;三、有下列形情的不予返还 1、从农历正月开班至当年年底,中途自动离职的不予返还,如因个人身体原因或家庭特殊情况需离岗者,须报矿联合办研究,经矿人劳部门核实后可酌情处理;2、违反规章制度,被开除的不予还;3、职工班组中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前的安全责任金不予返还;4、在全年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累计直接损失达到 50 万元及以上的,扣除全部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金,不予返还;累计直接损失 50 万元以下的,扣除全体管理人员事故前的安全责任金;5、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矿股东会,从贯彻学习之日起执行。二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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