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炭运销集团重大危险源评估制度煤炭运销集团重大危险源评估制度为抓好我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1、应针对我矿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培训。2、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报告县安监部门备案;对以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核销。3、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县安监部门。4、危险点(源)的评估(1)本矿各单位应参照危险点(源)的划分标准,结合本单位以前的事故案例、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运行情况、作业环境等进行
2、系统分析、研究、选点、布点、设标、建档、控制。(2)危险点(源)应设挂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志,三级以上危险点(源),必须按级设标志牌,内容包括:名称、危险级别、危险因素、预防措施、责任人。(3)三级以上的危险点(源),所属单位必须绘制该危险点(源)的危险因素分析控制图,详细列出各项潜在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制订预防措施和整改措施。(4)各级危险点(源)的防范措施应根据本单位历次事故教训和兄弟单位的事故教训,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化作业程序进行制订。(5)一、二级危险点(源)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熟悉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防范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二级危险点(源)作业人员变更时,必须通知本单位安监科认可后方可变更。(6)危险点(源)的控制管理负责人,按照危险点(源)的不同级别分级落实:5、一级危险点(源)由矿安监科负责定期检查、评定。6、二级危险点(源)由各科室负责定期检查、评定,由矿安监科进行抽查。7、三级危险点(源)由各队组负责定期检查、评定,矿安监科进行抽查。8、四级危险点(源)由班组负责定期检查、评定,矿安监科进行抽查。9、各业务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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