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床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车床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车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 3 条 严格执行车工操作规程。第 4 条 熟悉车床的结构、性能、传动和润滑系统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第 5 条 严格按照图纸和加工工艺要求进行零件加工,确保产品质量。第 6 条 严格执行设备日常保养制度和设备定期维修制度,确保车床整齐、清洁、润滑、安全运行。第 7 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第 8 条
2、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第 9 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第 11 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 违背车工操作规程操作的,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工作中不熟悉车床的结构、性能、传动和润滑系统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活人员伤害的,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4 条 加工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的,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违背设备日常保养制度和设备定期维修制度的,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不参加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的,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7 条 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车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 19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司炉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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