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库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民爆物品库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严格遵守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 468 号令,按照国防科工委安全评估的要求,认真落实好民爆物品储存使用的各项工作。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明确责任、忠于职守、确保国家和矿区安宁,2监控管理员要严守保密制度,不准将监控系统的功能、监控情况向他人透露,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3严禁非工作人员乱动监控系统,不准随意在监控器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不准删除系统中的任何程序,不准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4监控室管理员应当爱护监控设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开启和关闭监控系统,因人为原因损坏后果自负。5监控系统的使用和保养由保卫处负责,并派专人管理,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只负责网络畅通、控制机软硬系统和终端机硬件问题。6未经过保卫处负责人允许,任何人不的私自删除、修改、拷贝监控录象和偷看监控信息,否则后果自负。7实行 24 小时全方位不间断监控,录像资料应保持 30 天。确定记录保存时间,对于过期记录监控室管理员及时删除,以释放空间。8、主管部门经常监督、不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及数据的反馈情况。9、严格执行双人上岗制度,不得漏岗、空岗,巡视时带好自卫工具。经常检查监控系统的探头是否有移动,是否存在有盲区,如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相关部门接到汇报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整改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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