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煤矿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某煤矿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材料供应和核算负责,材料员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正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悉本单位作业流程、材料供应,保证安全。在工作时间内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认真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材料、配件的计划供应工作。详细编制、审查本单位月度材料、配件计划,认真核对各类材料、配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材质、数量是否正确。随时掌握安全生产过程中所需
2、材料、配件情况,及时提出领取计划,确保安全生产正常进行。对所领取的材料、配件进行严格检查,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方可入库。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各种材料、配件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自主保安工作。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按规定参加矿及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第 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材料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 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b)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2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材料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
3、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d)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e)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3 条 材料员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材料员应负直接责任。第 4 条 材料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第 5 条 材料员对个人工作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第 6 条 材料员对施工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负有安全互保连带责任,有权制止“三违”。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材料、配件的计划供应、核算领用负责。对所领取的材料、配件的检查、验收、入库负责。对及时解决材料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第 7 条 因核算和计划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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