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井下密闭施工管理制度煤矿井下密闭施工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盲巷和栅栏、密闭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制定本制度。2、井下封闭是指对井下盲巷(独头超过 6 米不通风的巷道)、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按有关规定设置的栅栏、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3、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停用时间在 1 个月内应设栅栏,停用时间超过 1 个月但不足 3 个月应设临时密闭,停用时间超过 3 个月应设永久密闭。废旧巷道应设永久密闭。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停风后 6 小时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封
2、闭,封闭设置地点支护应完好,距巷道口不得超过 3 米。4、栅栏应用叉木、板条架设(或钢筋焊接成品)。架设栅栏,应沿巷宽每间隔 1.0 米,设 1 根牢固支柱,使用铅丝将板条或叉木与支柱捆绑牢固,以不使用专用工具拧不开、折不断为准。栅栏网孔尺寸不得大于 200 毫米200 毫米,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瓦斯检测牌。5、临时密闭可用矸石黄泥砌筑或钉木板抹灰封闭,木板封闭必须自上而下顺序压茬。6、永久密闭应用砖石、水泥砌筑。砌筑永久密闭,煤巷四周应掏槽,槽深不小于 0.2 米,岩巷见硬邦硬底。石料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 0.4米,底部墙厚不得小于 0.7 米。砖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 0.25 米,底部
3、墙厚不得小于 0.5 米。设置永久密闭应按规定设导水管(槽)。7、井下永久密闭必须留设温度观测孔、瓦斯观测孔和设置导水管(槽);每隔 10 天进行观测一次,由矿通风技术员配合瓦斯检查员进行观测,做好数据记录。当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矿分管领导回报,采取措施处理。8、煤矿企业负责井下封闭的设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对永久密闭进行登记备案管理。9、 煤矿企业对井下所有封闭应分类编号建档,注明封闭设置的时间、地点、原因、期限和责任人等,临时和永久密闭应准确地标注在采掘工程平(立)面图上。所有封闭应现场挂牌管理,注明设置的时间、期限、类型、责任人等。10、拆除栅栏应由矿长书面批准;拆除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写书面申请,说明拆除密闭的原因、目的、用途等,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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