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管理干部下井及带班制度煤矿管理干部下井及带班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的指导意见及铜川矿务局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制定玉华煤矿管理干部下井及带班制度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一、下井次数矿长、矿党委书记每月不少于 8 次,分管生产、掘进、安全、机电、通风工作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 12 次,其他副矿级、副总工程师不少于 5 次。矿机关生产技术部各科室正职每月不少于 10 次,副职(主任工程师)及其他工程技术人员每月不少于 12 次,经营部、党群工作部、行政办公室的正职每月不少于 3
2、 次,副职不少于 4 次。各基层区队、机电车间的正职每月不少于 13 次,副职、技术员及工长每月下井跟班不少于 15 次,(机电车间主管地面机修的副职及技术员、工长减半)。供应科、物业公司的正职每月不少于 2 次,副职不少于 3 次。年龄在 50 岁以上者下井次数减半,女同志不予考虑下井次数。二、下井登记、汇报程序干部下井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下井前必须由本人在井口信息站登记清楚入井时间,升井后汇报升井时间、途径路线和地点、查处的隐患及处理情况。区队跟班干部班中要及时向区队值班干部及矿调度室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问题。三、矿领导及科室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职责要求1、矿每月底由调度室排出领导轮流
3、下井带班时间表发到每个跟班领导。2、要求跟班领导深入现场,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手信息,从而采取科学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实现安全管理。3、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区队长的跟班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及四位一体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4、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针对实际情况抓好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负责监督检查一队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5、监督检查当班“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及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6、跟班人员如果有事请假或者外出,必须联系好自己的替班人员,防止出现空班。四、
4、区队和机关、辅助单位干部1、机关干部和辅助单位干部下井检查工作,下井时间必须达到 4 小时以上,否则不算井工。2、区队干部下井跟班,要坚持与工人保持“三同”,同学习、同入井、同升井。跟班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当班工人按照矿上和区队的安排落实好隐患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产。3、区队干部要严格执行 4:3:3 跟班规定。规定比例为正职(早、中、晚 5:4:4),副职、技术员及工长(早、中、晚 4:5:6)。五、违规处理1、对没有落实好下井带班领导干部处理:对于没有按照跟班表跟班也没有替班的人员一律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每空一个班副总(不含副总)以上领导处罚 500 元,副总处罚 400 元,科级 30
5、0 元,并扣掉本班补助。如果有其他政治影响后果一律自负。并将下井带班人员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干部综合绩效考核2、对下井次数没有达到规定的处理:第一次违反,每少一次罚款 100元,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报安监处和矿纪委、监察科,第二次违反每少一次罚款 200 元,在全矿通报批评并对其进行警示训诫教育,第三次违反责令其引咎辞职或者就地免职。3、对区队干部违反 4:3:3 跟班规定的处理,四点班和零点班比例不够的,按未完成下井任务论处。4、对区队干部违反“三同”的处理:第一次违反罚款 100 元,第二次违反罚 200 元,第三次违反罚 300 元并责令辞职。5、跟班干部不负责任,对本单位当班安全生产情况不能掌握重点、安全隐患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报矿安全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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