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机电运输规定煤矿机电运输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提高全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规程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煤矿。第三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机电矿长和副总工程师,管理机构要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安监部门也要相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机电运输专业技术人员,采掘区队必须配备专职的机电副职和不低于 3%的机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统计采掘工区机电副区长、跟班技术员名单,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专业等信息-郑爱新)。第四条煤矿必须建立完善机电
2、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定期检测检验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工作制度。第五条煤矿要建立机电运输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实行 ABC 分级管理(对闭合台帐备注出级别,郑爱新),严格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孙盛东)和监控措施“六落实”,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销号。第六条煤矿必须健全完善机电运输装备管理台账、技术资料或电子档案,并实现微机化管理。要及时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孙盛东)、井下运输系统图(刘雨)、压风系统图(葛夫贵)、排水系统图
3、(葛夫贵)和井下通讯系统图等,并确保图纸资料真实可靠。第二章供电安全管理第七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严禁线路“T”接。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及其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第八条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短路、漏电、接地保护装置,每年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并于雨季前进行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孙盛东)。所有开关的
4、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综合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试验,并建立各项试验记录。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制度。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第十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对带有电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切断电源后,检查瓦斯并经充分放电,达到规定的延迟时间后,方可开盖检修。第三章主要设备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省煤炭工业局对煤矿主要机电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实行准入备案管
5、理。煤矿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在其产品投入山东省境内煤矿使用前,应将厂家产品等情况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煤矿企业以上主要机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应从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目录中选择生产厂家。(根据各自分管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第十二条矿井主副井提升机的设计、改造方案必须逐级报市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审核,并经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后方可实施;工程竣工经省煤炭工业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根据各自负责的工程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第十三条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选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遵循先进适用、高效节能的原则。严格购进设备招投标管理,严格安全准入,购进的设备
6、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列入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设备必须具有矿用产品煤安标志。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入井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第十四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第十五条矿井机电设备完好率要达到 95%及以上(郑爱新),在用机电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运行安全可靠,井下电气设备杜绝失爆现象。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定期检查,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井下移动防爆设备要定期进行升井检修。第十六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及材料,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选用、管理电缆,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和电缆超负荷运转。第十七条大力推行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在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刘雨)、供水施救(刘雨)、通信联络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的基础上,积极建立矿井综合监控系统,实现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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