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煤矿机电设备事故管理制度为加强机电、运输事故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为加强机电、运输事故管理,特制定本制度。1.3.1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1.3.2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三种。1.3.2.1一般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 0.12 万元者。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 1 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 吨及以上者。3)3 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1.3.2.2重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 2 万元以上到 50 万元者。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3)全矿井停电 10 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 4 小时以上至 7天。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5)全矿井停风 10 分钟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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