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粉尘监测制度煤矿粉尘监测制度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二、根据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办法(MT79- 84)中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现在的生产布局,设置合理的井下测尘地点。三、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监测:总粉尘,井下每月测定 2 次,地面每月测定 1 次。呼吸性粉尘: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 3 个月测定 1 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 6 个月测定 1 次,每个采样工种分 2 个班次连续采样,1 个班次内至少采集 2 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 4 个。粉尘分散度,每 6 个月测定一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 1 次。粉尘测定结果每月上报技术负责人。粉尘中游离 SiO2 含量,每 6 个月测定 1 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 1 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 3 个。四、每季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一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所涉及到的井下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班次、工种进行监测。五、测尘员有权监督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发现有违章作业的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煤矿2011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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