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机电管理规定煤矿机电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机电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防止和减少机电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规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机电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是矿井安全、稳定、高效运转的基础,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机电管理体制。必须设置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按照干、管、监分离原则,分别设立负责机电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的生产管理区队,
2、负责机电专业化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的监督部门;按规定要求配齐生产管理区队、职能管理科室、安全监察部门的机电专业管、技人员。第三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矿井机电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转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机电的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矿长做好矿井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方案实施的指导;安全监督部门对矿井机电工作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职能科室负责矿井机电专业化综合技术管理,是矿井机电管理的业务保安部门,各机电生产管理区队(含采、掘自管机电队)对管辖范围的机电设备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负全面管理责任。矿井机电技术、管理工作要按要求
3、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宣贯、严格执行。第四条 分管机电的副矿长,要认真组织研究矿井重大机电技术问题、安全技术改造方案及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分管机电的副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机电专业会议,对机电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矿井机电职能科室按要求上报的资料、报表等要及时准确,对外提供资料、报表必须由科室负责人严格审核,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第六条 基建矿井的筹备处自组建起,必须按需求配齐机电管、技人员,并随矿井建设进展及时建立、健全机电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建井期间的机电管理机构必须担负对外来施工队的机电专业安全监督和业务保安的责任。生产矿井使用外委队伍的,机电安全工作要纳入矿井机电系统统一管理,与外委施工队伍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机电安全管理职责,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机电安全管理按本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提及的机电设备包括:大型固定设备、供用电系统设备、特种设备、井下电气设备及其辅助运输设施、设备及安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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