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3.1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 61 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井工一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一矿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1.3.2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第五条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井工一矿综治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矿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装保卫科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1.3.3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三)及时协调
3、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一)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六)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汇报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九条消防安全
4、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二)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三)拟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五)查处各类违反安全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十条义务消防队接受矿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接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认真履行消防职责。1.3.4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十二条各单位
5、要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消防责任落实。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对运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炸药库、油脂库、重点机房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审批后,落实现场监控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第十四条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撤消或损坏。第十五条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
6、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及时检查维护各类用电线路,及时更换,维修老化、脱皮等存在火灾隐患的线路。第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严禁存在侥幸心理,瞒报火灾事故或是不及时采取扑救、疏散措施。临近单位要给予全力支援,无条件为处置火灾提供便利。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无条件提供便利和条件。第十八条任何人发现火险,能自己扑救的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自己无法扑救的火灾,要及时、准确地向武装保卫科门或消防机关报警。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火警或发现火灾后,应及时向消防机关报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及时采取应急扑救措施。第十九条火灾扑救时要坚持先救人、后抢物的原则,抢救物品时要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第二十条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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