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正确配备、使用防护用品,依据国家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方法。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第二章 定 义第四条 安全设施、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分类如下:1、预防事故设施(1)检测、报警设施:压力、
2、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3)防爆设施: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5)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
3、向等警示标志。2、控制事故设施(6)泄压和止逆设施: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 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7)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3、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8)防止火灾蔓延设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9)灭火设施: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10)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洗
4、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11)应急救援设施: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12)逃生避难设施: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13)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护具、防尘口罩、眼护具、绝缘靴、雨衣、防寒
5、服、劳防手套、工作鞋等。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第六条 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设备(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消防安全设施(报警、灭火设施)要明确维护、管理部门职责。第七条 在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第八条 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登记台帐。第九条 使用单位对安全设施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安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
6、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复。第十条安全设施设备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组织检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第十一条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情况详细记录。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备应纳入正常检修计划,定期检修保养,确保完好。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备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如确需拆除等必须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在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拆除。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具有产品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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