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制度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级“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的通知要求,为督促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到岗、到位,促进我公司安全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立足于“安全生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责任与权益对等、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各项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的工作。第三条本规定适合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所追究的责任对象为各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业务保安部门管理人员。第四条本规定与国家、政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时,
2、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与行政(经济)处罚第五条所属各单位、部门,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于 200 元罚款。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责任保障体系不完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的责任;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或可操作性差,追究主管安全生产行政、技术领导责任。三、不按规定提取安技措资金或不按期完成资金计划,追究主要领导及项目实施人的责任。四、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或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出来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隐患整改负责人的责任
3、。五、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议案或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追究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六、与承包、承租单位未签订专门的、规范合法的安全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的,追究主管领导责任。七、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或未制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追究双方主管领导的责任;八、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职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九、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
4、、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安全出口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十、其他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被停产停业整顿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的责任。第六条所属各单位、部门,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罚款 300 元。一、拒绝、阻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二、对上级主管部门隐瞒存在的事故隐瞒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问题,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督员安全监察指令的,追
5、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四、对被查封或被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和使用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五、危险物品使用、储存单位及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转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责任;六、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1 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对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第七条所属各单位、部门,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处以罚款 300 元。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6、,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二、危险物品使用、储存单位及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有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四、特种作业人员为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安排上岗作业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如实向职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六、生产单位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七、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或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八、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带电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九、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十、井下采掘作业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在通过地质构造带、顶帮破碎带时,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追究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的责任;十一、井下采、掘作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未采取探水前进的,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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