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为消除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硕嘉湾露天煤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第一条 露天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段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二条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1、露天矿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防洪
2、防排水、运输、爆破、火灾、边坡和其它。2、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单位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逐级上报。第三条 露天矿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配合矿长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及各施工队负责人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报告,并按隐患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治理。第四条 露天矿安全副矿长是生产区内安全负责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各级人员检查范围及重点:1、各段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每日上班后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主要了解和检查设备运行或检修情况、规程制度及安
3、全措施贯彻情况、现场安全防火情况;下班前向交接班班长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2、矿领导按职责分工每天要在生产调度室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主要生产情况,并随时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3、矿长每月组织一次各职能科室、安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组织实施和自检验收,并在自检报告上签字。4、各职能科室要坚持日常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对安全隐患研究治理措施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逐级汇报。第六
4、条 安全隐患的治理。安全隐患的治理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对隐患的整改负全面责任;分管矿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单位、班组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资金、时间、责任四落实。第七条 隐患等级划分:A 级:事故隐患较严重,解决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报董事会解决的。B 级:事故隐患较严重,解决较困难,施工单位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C 级:事故隐患简单,由施工单位单位自行解决的。第八条 露天矿坚持“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将不得生产。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逐级报告,隐患消除前不得生产。第九条 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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