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等工作。安全质量标准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企业标准及质量标准化标准,做好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矿井达标验收达标一级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第 2 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2、第 3 条 根据国内先进标准,及时编制和修订企业标准,保持各类标准的先进性和实效性。第 4 条 负责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各职能部门达标工作的监督考核和组织检查验收。第 5 条 组织制定实施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第 6 条 监督检查区队八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奖罚工作,监督纠察队、质量标准化考核人员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与处罚。第 7 条 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第 8 条 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第 9 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提出具体建议。第 10 条 按时参加定期、
3、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第 11 条 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纠察队员、质量标准考核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水平。第 12 条 保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第 13 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 14 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第 15 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 16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 17 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型矿井管理条例的其它有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4、18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9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5、的。第 20 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相应责任。第 21 条 未及时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相应责任。第 23 条 未组织制定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及年度计划,影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第 24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第 25 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
6、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相应责任。第 26 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相应责任。第 27 条 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纠察队员、质量标准考核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脱节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第 28 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工作不能够有效的运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第 29 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标准化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 30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第 31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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