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矿长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矿长工程质量责任制1、 第一条:对质量标准化工作负全面责任。对本单位贯彻执行质量标准化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规程和条例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矿达标办负责业务指导工作。2、 第二条:直接领导本单位全体质量标准化人员,质量标准化标准及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3、 第三条:参加审查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并督促兑现。4、 第四条: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质量标准化方面的管理工作。5、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设备质量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产品质量,。6、 第六条:经常检查现场工程质量,参与组织、领导每月的质量标准化大检查,每周的质量标准化会议。要重视调查重大质量问题,改善工作环境,监督有关单位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7、 第七条;监督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安全技措工程进度和效益。8、 第八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究责任,按时上报,并对防范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 第九条:负责质量标准化人员的思想教育、政治和技术业务学习,开展质量标准化人员的工作竞赛,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监督检查新工人及各工种的培训工作。10、 第十条:检查质量标准化奖惩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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