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一、使用爆破器材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等向所在地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二、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三、进行爆破作业时,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撒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警戒信号。四、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五、严禁非爆破人员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六、装卸爆破器材时,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七、炸药与雷管要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八、领用爆破器材后,要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中途办其它事项,严禁乱丢乱放。九、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地方停留。十、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 10 千克;拆箱(袋) 搬运炸药 20 千克;背运原包炸药一箱(袋)。十一、严禁在上、下井人员集中时向井下运送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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