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督察检查制度讲解了为确保矿山各单位和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通过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增强事故预防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保障各项安全目标顺利实现而设立的具体规定。该制度强调安全检查应坚持定期与不定期、全面检查与动态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制度化管理。矿主要负责人需每月组织一次全矿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业务部门每旬进行专业系统内的隐患排查;班组在开工前进行“班前开工准入”检查。同时,矿长及分管领导应定期检查安全发展规划等执行情况,检查内容涵盖掘进、机电、火工品管理、通风和地面等方面,深入到每个生产现场和岗位,尤其是特殊作业地点。对于查出的隐患和质量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立即或限
2、期整改,对严重隐患工程或责任人要求停产整改,并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落实整改单位、责任单位、措施和时间。大检查情况需在相关会议上通报并存档,安监站负责监督复查整改情况并对未按期整改者采取进一步措施。此外,安监站还需监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精神的执行情况,审查设计规程和措施,监督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使用,检查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落实,制止“三违”现象并行使处罚权,对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必要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最后,不按规定监督检查或检查不认真严格的将受到相应处罚。安全督察检查制度适用于各类矿山企业,特别是涉及煤炭开采的企业。它不仅适用于矿山内部的安全管理人员,如矿长、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安监站工作人员等,也适用于所有参与矿山生产运营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一线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此制度有助于确保矿山企业在日常运营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山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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