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部门 ,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拆除、改造、维修和管理工作。一、部门责任一、部门责任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第 2 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力争杜绝机电事故发生第 3 条 落实监区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 4 条 充分调动干警职工的积极性,保证监区所辖机电设备的安装、撤除、维修保养和运转等工作顺利进行。第 5 条 加强干警职工和犯人的安全教育,利用好安全活动日,对出现的机电事故及人身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
2、进行追查、分析,找出事故责任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第 6 条 加强要害场所消防器材管理。第 7 条 加强矿井供电管理,确保矿井供电安全。第 8 条 落实本监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第 9 条 负责辖区内变电所、高压缆线、矿灯房、配电点的安全运行及使用维护管理工作。第 10 条 监督落实检修制度。第 11 条 落实本监区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评估工作。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2 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未建立健全各项管
3、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4 条 未落实监区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不能保证监区所辖机电设备的安装、撤除、维修保养和运转等工作顺利进行,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对出现的机电事故及人身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分析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7 条 未管理好要害场所消防器材、防洪设备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供电管理不到位,不能保证矿井供电安全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9 条 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20 条 未落实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21 条 辖区内变电所、高压缆线、矿灯房、配电点等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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