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监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监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监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监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第 3 条 在安监科长未在岗位时,安监副科长应承担安监科长职责。第 4 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第 5 条 经常深入现场,积极处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
2、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 6 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7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安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8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安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3、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9 条 安监科副科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 10 条 发现本煤矿或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监科副科长应负主要责任。第 11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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