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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处罚实施细则.docx

1、安全处罚实施细则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等实际,制定乐山白鹤煤有限公司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简称处罚细则。第 2 条:细则本着安全教育与处罚原则,按照制度、标准、程序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为目的,有效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秩序。第 3 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第 4 条:安全处罚实施细则遵循

2、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由安监部门监察执行。第二章入 井 管 理第 5 条:新工未经安全培训严禁入井,违者处罚相关人员 50 元/人。第 6 条:新工入井前接受有资质部门不少于 72 小时的岗前培训,上班前必须签订师徒合同,违者处罚相关人员 50 元/人。凡新工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或违章作业的师傅承担处罚金额的 70%。第 7 条:禁止酒后上班,违者罚款 100 元/次,情节严重的停职、停工学习。第 8 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无安监部门手续或无矿指定专人带领,不准入井,违者处罚相关人员 100 元/次。第 9 条:员工出入井时必须在井口员工入井管理公示牌板上标注出入井标示,否则处

3、罚款 10 元人/次。第 10 条:丢失矿灯照价赔偿。损坏矿灯无法修复按使用期限、损坏程度进行赔偿,井下禁止私自拆卸矿灯,违者罚款 200元/次。第 11 条:私带烟火入井的,罚款 300 元,并解除劳动合同。第 12 条: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好劳保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凉鞋、拖鞋入井,违者罚款 50 元/次;井下发现打盹者每一次罚款 50 元、睡觉者每一次罚款 100 元。第 13 条:禁止在矿井上井下玩架、吵架,违者罚款100 元/次/人;在井下打架斗殴罚款 200 元/次/人,情节严重的移交治安管理部门处理。第 14 条:入井人员乘坐人行车时必须在规定上下车站上下车,不得争抢拥挤,不得乱扔座

4、凳,违者罚款 100 元/次/人。故意损坏人行车设备、设施原价赔偿并罚款 200 元人/次。第 15 条:经过风门必须随手关闭,违者罚款 200 元人/次。第 16 条:破坏井下标记、警语、警牌标示,违者罚款 100 元/次。第 17 条:井下标有严禁入内等警示语或打栅栏的巷道,不得入内,违者罚款 300 元人/次。第 18 条:井下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上下班,不得到与自己无关的地点或巷道内通行,违者罚款 100 元/人次。第 19 条:禁止科、队、班组安排各工种作业人员随意顶岗、换岗,调换工种必须到安监部门经转岗培训备案,违者处所在单位管理者和本人罚款 100 元人/次;禁止各工种作业人员私自

5、顶岗、换岗,违者罚款 200 元人/次;特种作业人员临时变换工作地点必须通知安监部门,并经安监部门同意才准进行,否则对科、队管理人员罚款 100 元人/次。第 20 条:井口检身人员和调度监控中心每班作好出入井人员数的清点并记录准确,否则罚款 50 元/次。第 21 条:所有进出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值班人员检身,无理取闹或不配合者罚款 50 元人/次,情节严重的移送治安部门处理。第 22 条:一年内严重违章两次以上的除罚款处罚外,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同一人重复发生一般违章或损坏设施设备加倍处罚。第 23 条:故意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设备损失达 50000 元以上的,除按规定加倍处

6、罚外,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充 电 管 理第 24 条:矿灯实行编号管理,应执行专人专灯,无安监部门部手续或无入井标示牌一律不得发灯,否则罚充电工 50 元/盏。第 25 条:每盏矿灯必须防爆,发现失爆矿灯处罚充电工 100 元/盏;矿灯不得出现外壳破损、灯线破皮、灯头松动、亮度在 10 小时以下等问题,否则罚款 50 元/盏。第 26 条:充电工应巡查妥善保管好备用矿灯,丢失原价赔偿。第 27 条:充电工要对收回的电瓶逐盏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安监部门追查责任,并根据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否则对充电工罚款 50 元/次并赔偿损坏的矿灯。第 28 条:调度中心值班人员应及时接听好井上、井下电话,并将电话内容记录清楚,通知到人,违者罚款 50 元/次。第 29 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人员定位标识卡,下班后自行存放回充电柜内,否则处罚款 50 元人/次。第四章通 风 瓦 斯 管 理第 30 条:风机房、主副井口 20m 范围内不准吸烟、生火,违者罚款 200 元/次。第 31 条:主扇如遇外部停电或遇故障停风,必须及时向调度监控室和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同时打开风井人行风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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