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在集装箱内,对进出境动植物产品和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熏蒸处理。2 药剂溴甲烷、磷化铝熏蒸剂的生产厂家须具备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溴甲烷纯度超过 99.8%,磷化铝有效含量大于 56%。3 设备及器材集装箱低温熏蒸升温器,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磷化氢气体检测管、投药管,测毒管,温度仪,计算器,衡器,胶粘带,防毒面具,警戒标志等。4 集装箱和场地要求4.1 设有固定的熏蒸区域,并与办公和居民区远离 50 米以上;4.2 集装箱场地平整;4.3 集装箱门开启方便,具有气密胶垫;4.4 货物装载量不超过集装箱体积的 80%。4.5
2、集装箱管理有序,由专人负责协调熏蒸事宜,并能够积极配合检疫熏蒸工作;5 熏蒸准备5.1 货主或其代理事先提出熏蒸申请,并填写检疫除害处理联系单交熏蒸单位;5.2 熏蒸单位到集装箱场站核对待熏蒸货物名称、数量、集装箱号码和位置等,并送递熏蒸通知书 ,通知场站有关人员熏蒸安排和注意事项;5.3 熏蒸单位检查集装箱是否适合熏蒸,对可能漏毒部位进行糊封,如通气孔、裂缝、箱门四周的糊封等;5.4 确定熏蒸温度。用温度仪分别测定货物内部和集装箱内空间温度,如果集装箱内空间温度低于货物内部温度 5以内或高于货物内部温度,以货物内部温度作为熏蒸温度;如果集装箱内空间温度低于货物内部温度5 以上,则以货物内部温
3、度和集装箱空间温度的平均值为熏蒸温度;5.5 检验检疫人员会同熏蒸人员,根据不同货物和熏蒸温度等情况,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检疫规定或合同(信用证)要求,确定使用药剂、投药剂量和密闭时间等;6 熏蒸操作6.1 集装箱气密性检查。关闭箱门,采用风机向集装箱内加压到 1500 帕,当箱内压力降到 750 帕时所用的时间为集装箱气密性半衰期;如果半衰期低于 1.5 分钟,则不易在集装箱内熏蒸;6.2 使用溴甲烷的,投药管安放在集装箱内中上部;6.3 测毒管安放标准集装箱内上部和门口处中部各放一根测毒管, 40 英尺集装箱在中心加放一根;6.4 投药6.4.1 溴甲烷投药当熏蒸温度低于 5时,使用投药气化器,箱内使用升温器;先启动集装箱熏蒸升温器,将集装箱内温度升至 15以上,然后开始投药,并控制药剂流速在每分钟 1 公斤以内,并使药剂达到 100%气化;6.4.2 磷化铝投药使用磷化铝袋装粉剂,药袋平铺或悬挂在箱内即可,但必须注意防止箱内顶部凝结水和药袋接触;6.4.3 投药后,在箱门接口处粘贴警戒标志,表明药剂名称、熏蒸起止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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