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安监总办201449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企业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本细则所称企业,泛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金属非金属材料
2、、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三级企业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自评、评审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创建并稳定运行半年以上, 组织完成自评后, 向相关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审。第六条 企业在标准化创建和评审过程中,不得委托同一家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既进行咨询服务又开展标准化评审。通过咨询与评审分离,形成咨询单位与评审单位各负其责、互相制约的标准化评审工作模式
3、。第七条 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明确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实现达标应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原规定执行。第八条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等工作。第二章企业自评和组织评审第九条 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创建并稳定运行6 个月以后,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第十条达标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 1 次自评, 年度自评报告应网上提交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第十一条申请1.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通过安全
4、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应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申报资料(见附件 1)。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 1 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3)无重大安全隐患,且无严重违法行为处罚记录。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第十二条组织评审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网上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网上答复申请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为:(1)企业申报材
5、料是否有缺项;(2)申报材料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正确;(3)复印件、签字盖章页字迹、印章是否清晰;(4)自评分值是否符合达标等级相关要求等。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在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按市场原则自行选择评审单位。双方签订评审协议 10 日内,由评审单位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提交现场评审方案备案。3.评审单位应按照申请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企业规模、生产工艺、从业人员数量和危险程度等确定现场评审工作量及评审方案, 成立评审组。 评审组人员专业结构应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必要时应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支持。原则上,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现场评审工作量不少于 5
6、 人日,其它企业不少于 3 人日,在此基础上从业人员每增加 200 人增加 1 人日评审工作量;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上企业现场评审工作量不少于 10 人日;从业人员 3000 人以上企业现场评审工作量不少于 20 人日。4.评审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方案,严格按评审程序和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确保评审质量。现场评审必须对否决项(见附件 2)是否符合要求逐项进行评审。5.安全监管部门主管业务处(科)室对评审单位现场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如实记录(见附件 3)。现场监督可以通过委托评审组织单位、委派第三方技术专家等方式开展,也可以委托地方安监部门通过视频录像、 现场照片等手段实时监督现场评审过程。 现场评审过程监督结果在被评审企业末次会议宣布。现场评审过程监督要点:(1)评审单位评审人员是否与评审方案中一致;(2)现场评审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3)评审组评审能力是否与被评审企业相符;(4)否决项是否符合要求;(5)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是否遗漏;(6)重大隐患是否在评审报告中正确反映;(7)是否符合咨询与评审分离要求;(8)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是否进行专项评审等。6.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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