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库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减少油库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 ,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高度在 25 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 515 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 15 一 30 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 30 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第三条 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见附件) 。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经油库负责人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第四条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第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第六条 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油库负责人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油库负责人。第七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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