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受限空间是指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设施所属单位应保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1、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
3、法等。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3、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不应进行任何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4、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应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
4、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 12V; 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 时, 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7、当作业环境内存在爆炸性气体,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 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員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 4h 内,受限空间应处于作业所需的安全环境;在施工作业期间每隔 4h 对受限空间可能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部位进行检测,浓度不超过
5、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第六条 监护人职责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内容和危害因素。2、确认现场处于安全环境状态,检查防护器具、急救器材是否齐全完好。3、对作业过程实时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到位。4、遇有紧急情况,有权终止作业,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第七条作业人员职责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
6、内容、地点(位号) 、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3、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和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设备容器内。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第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盖章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 1 年。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作业监护人持有第二联,施工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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