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一、总 则(一)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化学品生产企业改建 、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化学品生产企业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未作改变,生产工艺、原料路线或产品品种有改变的试生产,适用本规定。(三)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四)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二、术语和定义(一)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
2、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二)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三)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四)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五)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
3、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三、一般规定(一)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已通过化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二)建设单位必须建立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
4、度、操作规程;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三)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必须做好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四)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计划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任意改变。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五)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辅助系统必须统筹兼顾,首尾衔接,同步试车。(六)所有安全设施应与主体生产装置同步试车。(七)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出现异常情况,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
5、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八)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须按规范进行交接。交接资料归入技术档案。(九)化工投料试生产方案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试生产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编制试生产方案。(十一)试生产结束后,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及时申请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四、试生产前的准备(一)单机试车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单机试车时,必须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单机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二)联动试车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须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试车前,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锁整定值已确认并下达;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皆应参与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联动试车应达到试车的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参加试车人员掌握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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