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作业上报及审批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危险现场的作业范围:2.1 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 2M)2.2 带电作业:2.3 接触危险物质的作业(如毒气、毒物、高温、辐射等) ;2.4 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指进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囱及其它密闭的设施、设备内和狭小、偏僻场所的作业;2.5 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指企业规定的禁火区、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和氧气、 氢气等管路和设备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2.6 爆破或有爆破危险的作业 2.7 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2.8 其他有重大危险,有可能造成
2、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3、危险作业的要求:3.1 危险作业的一般要求: 3.1.1 在进行危险作业前, 由作业单位车间负责人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含应急措施) 、组织措施,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3.1.2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相关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危险作业;3.1.3 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措施要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及作业后三个是企及正常、异常、紧急三种情况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并能认真落实执行;3.1.4 危险作业必须有监护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监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抢救知识, 坚守岗位,认真负责;3.1.5 危险作业的安全用具及作
3、业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摆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3.1.6 作业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业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点人员、工具、设施、熄灭火种,清扫现场;3.1.7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3.1.8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3.2 带电作业要求:3.2.1 作业时要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作台、绝缘工具并确保其绝缘性良好、有效,并不得与周围其他物体接触;3.2.2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
4、管理制度作业。3.3 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的要求:3.3.1 进入易中毒的设备设施、场所内作业时,进入前要进行空气取样分析,如超传权标准,要进行置换处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之间要约定好信号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了解作业人员和工作情况,确保监护有效;3.2.2 进入密闭的设备设施内,作业前要先对这些设备设施的情况进行了解,采取相应的措施,情况不明之前不得进入; 3.2.3在上述场所进行作业的用电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3.4 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要求:3.4.1 在禁火区及禁火设施上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3.4.2 在禁火设备、设施上动火,首先要切断油、
5、气等可燃物的来源,关闭阀门,插入盲板与周围的设备设施进行隔断,然后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才能动火;3.4.3 对分析、化验、置换合格后才能进行的动火作业,如中途间断后又重新作业,要重新进行分析、化验, 合格后才能继续作业; 3.4.4 对带压设备设施动火, 首先要进行泄压。4、 危险作业的上报及审批手续: 4.1 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车间,由车间设备主任上报并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二份,经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环科长、综合办主任、总厂长(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4.2 各总厂综合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员作重点检查;4.3 危险作业审批前,分厂厂长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分析,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4.4 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4.5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4.6 出现紧急情况和事故状态时,按有关抢险规程和应急预案处置。4.7 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5、违反规定的处理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制度中的规定和要求,对于不按照制度落实的单位领导罚款 200-500 元/次;当事人罚款 100-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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