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河油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中工作前安全分析 (简称 JSA) 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严重性是指可能引起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可能性是指后果事件发生的几率。风险是指某一特定
2、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第四条 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安全工作方案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业活动:(一)新的作业;(二)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三)承包商作业;(四)改变现有的作业;(五)评估现有的作业;但以下方面需要用其他专门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危害分析:(一)与工艺安全管理有关的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二)其他专业领域,如消防安全、人机工程、职业病等。第五条 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审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问,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第六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
3、预案。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第八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十条 员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训,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第十一条 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 A。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负责人组织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第十三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包括以前没做过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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