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已达到零事故的目标。第二条 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操作规程”。第四条 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第五条 危险作业审批(一) 在进行项目部危险作业前,应由执行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由公司安监部审批;(二)对于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
2、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报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第六条 危险作业的实施(一)作业前,项目部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二)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四)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单位和作业
3、负责人应对现场惊醒监督检查。(五)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六) 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第七条 本项目部危险作业范围(一) 高空作业(高度在 2 米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二) 起重作业;(三) 爆破作业;(四) 电气焊作业;(五) 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六) 潜水作业;(七) 电工作业。第八条 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一) 高处作业:凡在 2 米以上(含
4、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1、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 1.5 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
5、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二)起重作业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指挥证进行作业,并认真执行其中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则:1、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2、斜牵斜挂不准吊;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6、地下埋设物不准吊;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8、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三) 爆破危险作业1、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1) 、有专(兼)职安
6、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2) 、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3) 、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4) 、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5) 、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2、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3、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4、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5、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6、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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