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第一条 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 ,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担任。第二条 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第三条 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第四条 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第五条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 1.5 米。2、堆垛与墙
2、壁距离不小于 0.5 米。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 1.3 米。4、炸药堆高不超过 2 米。5、雷管堆高不超过 1.6 米。6、雷管每堆不超过 300 箱。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8、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第六条 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爆破物品的质量、数量,账物是否相符;各门锁是否正常,窗户坚固牢靠;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有效;库(室)温、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温度 15-30为宜,不超过 35,相对湿度不超过 70%) ,爆破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
3、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时,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第七条 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第八条 严格领发手续。无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均不得发放,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第九条 发雷管必须到库外开箱,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第十条 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 及时清扫处理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及时清除库房四周杂草及特种废弃物;库区周围设置防火带。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安部门对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和消防、避雷设施、电源照明、报警装置及库房管理应进行不定期检
4、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解决。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第二章 爆破物品仓库管理员职责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危爆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爆破物品性能、熟练掌握爆破物品的管理和操作要领,严格按照本规定对爆破物品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负责对爆破物品的验收入库。基层管理员负责爆破物品的使用计划,总库管理员根据使用计划和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划。第十五条 总库管理员根据基层仓库使用计划负责公司内部爆破物品的调拨、接受基层仓库退料、及时向公安部门上报爆破物品收发数据。基层仓库管理员负责向爆破员发放爆破物品,接受爆破员的退料及向总库退料。第十六条 经常对库内外设施设备及库区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处理,确保爆破物品具有良好的仓储条件及爆破物品的安全。第十七条 建立爆破物品收发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账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报告,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杜绝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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