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2 职责 2.1 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2 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2.3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3 定义 3.1受限空间:公司内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 、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3.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作业前应
2、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 (以下简称作业票 ) 。4.2 安全隔绝 4.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4.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4.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4.3 清洗或置换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4.3.1 氧含量一般为 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 23.5%。4.
3、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 GBZ 2 的规定。4.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下同)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2% 。4.4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4.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4.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4.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4.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4.5 监测 4.5.1 作业前 30分钟内, 作业单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
4、析, 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4.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4.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 2 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 30 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4.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 应做连续分析, 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4.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 4.6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4.
5、6 个体防护措施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 4.3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4.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4.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4.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4.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4.7 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 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 12V。4.7.2 使用超过安全电
6、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 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4.7.3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 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4.8 监护 4.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4.8.2 进入受限空间前, 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 统一联系信号。 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4.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4.9 其它安全要求 4.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 多工种、 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4.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 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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