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程序,有效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制度。对驾驶员进行“三交待” (交待任务、 交待路线、 交待防火防爆安全注意事项) ,落实“保一趟车平安”司机签字制度。第二条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所驾驶车辆的连接、传动、制动、电路、灯光、油罐阀门、油罐呼吸阀、轮胎、防静电拖地带、灭火器等进行详细地检查,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和关键部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第三条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途中和归场防火防爆检查制度,杜绝车辆
2、带隐患行驶。第四条行车途中禁止吸烟。驾驶员要根据承载危险品的特性和车辆各部件安全技术状况,停车自检自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排除。自身无法排除的,要立即向本单位求助,禁止车辆带故障行驶,禁止所承载货物带隐患行驶。第五条车辆必须配备与运输的危险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第六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押运人员需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内部准驾证) 。第七条按照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第八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 (GB150) 、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GB18564)等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放油开关必须安装在罐体底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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