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气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安全使用行为, 保障公司员工、 家属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对安全使用天然气、天然气设施保护、维护和生产及居民用气等内容进行了要求。第三条各用气单位应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气泄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与燃气公司、 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第四条各用气单位应对天然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安全意识。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单位负责
2、职责范围内属地的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第六条 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单位的, 资产所有单位负责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 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燃气公司的,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做好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单位、居民用气的安全检查工作。第三章 天然气调压站第八条 调压站应建立供气管网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巡视检查路线图。第九条 调压站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内。第十条 调压站内避雷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高压储罐的运行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十
3、一条 调压站设备应实行目视化管理,管线及附属设施应标识齐全、着色规范,管线有气体流向标识;各种仪表显示准确。第十二条 调压站设备运行平稳,管线、阀门无泄漏;定期按“十字”(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供气设备进行保养。第十三条 天然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第十四条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径大于 0.15 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 4 米以上;当放散管直径小于 0.15 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 2.5 米以上。第十五条 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小于 3 米。第十六条
4、调压箱应防雨、防尘、接地牢固,各种仪表显示准确;调压箱内的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应每周检查一次。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燃气管网及主要燃气设施,应保存原有设备设施的影像资料。第四章 天然气设施保护第十八条 天然气设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气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天然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第十九条 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天然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挖掘、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5、 (五)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二十条 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铺设管道、打桩、挖掘等可能影响天然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与供气单位共同制定天然气设施保护方案, 执行 矿区服务事业部院区动土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天然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天然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供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探测或者开挖。第二十二条 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6.5 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 1.5 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 1 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
6、壁两侧各 0.5 米内, 阀门室 (井) 、 凝水井 (缸) 、 高压箱 (柜) 、计量箱(柜)外壁各 1 米内。第二十三条 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点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见表-1。表-1 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防火间距表(米)燃气放散管管口至下列明火、散火花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米)明火、 散火花 25 民用建筑、 燃气热水炉间 12 重要公用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0 道路(路边)主要 10 次要 5 第二十四条 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表 (中压管道 0.01P0.4MPa) , 见表-2。表-2 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表(米) (中压管道0.01P0.4MPa)项 目中压地下燃气管道(米)给水管 0.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2 电力电缆直埋 0.5 在导管内 1.0 通讯电缆直埋 0.5 在导管内 1.0其他燃 气管道 DN300 毫米 0.4 DN300 毫米 0.5 热力管直埋 1.0 在管沟内(至外壁)1.5 第二十五条 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表(中压管道 0.01P0.4MPa) ,见表-3。表-3 地下燃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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