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槽车管理制度1、新出厂的槽车,应组织专人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及规定进行验收,并向主管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领取槽车使用证书 。2、槽车使用前须经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检验合格、发给槽车号牌和行驶证。3、槽车投入运输后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维修、检验、事故等记录) 。4、槽车充装前必须有专人进行检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槽车超期未作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槽车的漆色、铭牌、标志与所装介质规定不符,或者颜色、字样、标记脱落不易识别其种类者。?槽车外表腐蚀
2、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者。?安全装置及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者。?不能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者。?新槽车及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槽车,未作抽真空、置换处理(真空度低于650mm 汞柱除外)或罐内气体含氧量超过 3者。?槽车残留介质重量不明者。?槽车罐体密封性能不良及附件有泄漏者。?司机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者。?槽无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和行驶证明者。?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者。?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者。?槽车底架超期未检者。5、槽车的装卸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槽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停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应加固定
3、块。?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并应排尽空气。?槽车装卸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并经培训和考试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装卸过程中,不得随意启动车辆。?槽车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充装量。充装时须用地磅、液位计、流量计或其他计量装置进行计量,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后,必须复检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须立即处理。?卸车前必须对槽车的装载量、阀门和压力表等附件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车。槽车装卸应认真填写记录。?充液的槽车到库后应及时卸液,不得兼作贮罐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得从槽车直接灌瓶;如临
4、时确需从槽车直接灌瓶,现场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还应取得当地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卸车时不得使用空气加压,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进行卸液。?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不低于 0.05MPa(0.5kg/cm2)的余压,最高不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力。?槽车卸液完毕后,应随即关闭紧急切断阀、气液相阀门等。?装卸槽车的设备和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的要求,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出现下列情况时严禁装卸车:遇到雷击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液压异常。其它不安全因素。?槽车的运输、检修、事故处理按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执行。6、槽车的有关证件应妥善保管。槽车出让时,应到发证机关办理转证手续;槽车报废后,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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