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炔气生产企业安全环保管理细则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加强我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全司全盘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组织架构模式,环保责任细化到每个班组及每个员工,再从细节入手,便于规范具体行为,特制定下列有关细则,凡违反每项细则,除责令整改外,还要给予 100 元/项的罚款,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1.对各单位辖区内的物料跑、冒、滴、漏,未采取治理措施的。2.各单位内的环保设施(如:电石渣压滤机、渣浆回水冷却塔、应急池、脱硫除尘器、中和池等)没有鲜明标牌的3.运行的环保设施(如:双碱脱硫器、危废暂存间)无运行记录和台账的。4.乙炔发生间渣浆排放明渠西侧的硅铁电石渣, 不能超过 2 立方的堆放
2、量,更不能任其流淌。4 酸塔排放的废酸,现场存放不能超过 2 桶。5.电石渣浆池上清水不能外排。6.事故应急池内,应为空池,不可做他用。7.精馏残渣暂存间应做到信息明确,台账清楚,堆放整齐,定期转移。8.各车间、各工段管理范围内的循环冷却水,不能泄露,必须全回收到循环池。9.各单位的排水沟应保持沟内不能有影响通畅流水的异物,沟外的盖沟板全程整齐铺设,不能影响行车、行人。10.烟囱排放,不能有除了白色烟气外的其他颜色的烟雾;加有脱硫装置的设备,保持正常运转,不能有刺激性气体排放。11.在电石渣压滤房内,除了防风棚内有电石渣外,其他地方不能有散落现象。12.垃圾池内,应经常保持少储存或零遗留,堆放的内容物不能超过总容积的 2/313.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危险品泄漏等污染事故的14.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安环部或主管领导。超过 24 小时不报的,按隐瞒事故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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