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品储运系统设计规定1 总则1.1 适用范围1.1.1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的原油、 原料油和成品油系统,以及上述系统的调合和加热工艺设计。扩建和改建部分设计可参照执行。1.1.2 本规定不适用于厂外输油管道、码头、油库和油品装卸系统的设计。1.2 引用标准使用本规定时,尚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a) SHJ7-88 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b) SHJ14-90 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泵房设计规范c) SYJ1024-83 炼油厂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线设计技术规定1.3 替代标准本规定代替下列规定:a) BA5-2-1-93 油品系统一般规定b) BA5-2-2-93 原油系统设计规
2、定c) BA5-2-3-93 原料油系统设计规定d) BA5-2-4-93 成品油系统设计规定e) BA5-2-5-93 油品调合设计规定f) BA5-2-6-93 储罐内油品加热设计规定2 油品系统设计原则2.1 油品流程设计应满足全厂总工艺流程中不同加工方案的要求,并留有一定的灵活性。2.2 建设项目需分期投产时,应统一规划油品流程,既应考虑工程总体的合理性,又应满足分期投产的要求。2.3 油品流程设计应满足装置与储运系统的正常生产、装置开停工和事故处理的要求。2.4 油品流程应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力求简化,减少周转。有条件时尽可能采用装置之间直接进料、装置自抽进料和管道调合直接出厂等
3、。2.5 油品输送设计中应充分利用地形以减少能耗。2.6 油品流程设计应保证各种中间原料和产品在输送过程中,不致因油品的混合而影响质量。2.7 油品储运系统的计量原则如下:2.7.1 原油管输及水运进厂宜采用流量计计量,铁路罐车进厂宜采用油罐计量,汽车罐车进厂宜采用汽车衡计量。原油自原油罐区进常减压蒸馏装置加工,储运系统可采用油罐计量。2.7.2 装置之间直接进料时,系统管道上不设计量仪表。由储运系统罐区供料时,罐区可采用油罐计量。2.7.3 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装置(各装置内分别设有流量计)将原料油送至储运系统罐区,供一套装置加工且无一定比例要求时,储运系统不考虑分别对每套供料装置所供给的原料油
4、进行计量。2.7.4 若装置送出的组分油通过管道或同时进罐直接混对为成品油时,储运系统可采用流量计计量。 设有组分罐的油品, 组分油可在油罐中计量。2.7.5 成品油管输、水运及铁路罐车出厂宜采用流量计计量,汽车罐车出厂宜采用流量计或汽车衡计量。2.7.6 各种计量仪表的精度应符合现行的炼油厂计量管理和器具配备暂行规定的要求。2.8 储运系统罐区的工艺流程,应根据工艺要求满足进罐、出料、倒罐、调合及抽罐底油等作业的需要。2.9 出装置油料进储运系统储罐的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2.9.1 一般油品进罐温度应小于或等于 95。2.9.2 热油进罐,油温控制在 120至 200。2.10 当油品储运系
5、统自动化水平有要求或选用大于、等于 DN350 的闸阀时,可选用气动阀或电动阀。2.11 装置自抽进料时,若处理原料为多种组分,储运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调合系统。2.12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储罐的系统应考虑倒罐作业。倒罐作业用泵宜与油品输送、调合等作业用泵统一考虑,不宜设置大流量的专用倒罐泵。当原料由装置自抽进料,供装置自抽进料的原料罐区内需设置专用倒罐泵时,其泵流量不宜大于抽料泵的流量。2.13 储罐区宜设置移动式的清罐泵2.14 储运系统自动化设计,应能保证油品质量、合理使用调合组分、降低油气损耗、减少能耗、减少岗位定员和事故。2.15 油品系统应按照全厂总工艺流程的装置组成、加工方案、
6、原油品种和产品的种类及规格划分系统、进行工艺计算。2.16 油品储罐的容量设计要求如下:2.16.1 储罐总容量按下式计算:(2.16.1)式中 V - 储罐总容量,m3;要求每种规格储罐的实际容积与它的个数乘积的总和,应大于或等于储罐总容量。G - 油品计算的日储量,m3/天;N - 储存天数;F - 储罐储存系数;2.16.2 原油和原料油每个储罐的储存容积, 不宜少于一套装置正常操作时一天的处理量。2.16.3 原油和其它物料水运进厂或成品油水运出厂时, 其储罐的储存总容积,除应满足本标准 2.16.1 条要求的计算量外,还应满足一次卸船量或一次装船量的要求,二者中取其大者。注:一次卸船量需考虑最大油轮载量,延期到达时间、提前到达时间、卸油时间、整理时间、准备时间和最小储备等所需的储存容量。一次装船量可参考上述要求确定。2.16.4 计算日储量时的年操作天数按下列原则确定:a) 原油和原料油应按相应装置的设计年开工天数计算。b) 全年连续生产的产品宜取 350 天。分批或分季节生产的产品,宜按该产品装置设计的年生产天数计算。2.17 油品系统所有管道的管径按经济流速计算,同时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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