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
2、 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设施管理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
3、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八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第九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第十条 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
4、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一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第十二条 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
5、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
6、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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