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控制费用,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承包商是指在各地区公司从事检维修项目作业的本企业外部施工单位。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标准、严格准入;(二)规范选商、择优使用;(三)过程控制、动态管理;(四)严格监督、落实责任。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检维修
2、承包商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工作,提高检维修承包商管理水平。第六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建立检维修承包商名录,制定检维修承包商准入管理办法,对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管理。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应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职责。设备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检维修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并做好绩效考评工作。(二)负责签订检维修安全环保合同 。(三)对承包商的项目质量计划、实施方案、重要作业文件等进行审批。(四)负责审核检维修承包商制定的作业安全环境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3、五)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的归口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一)负责制定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二)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三)负责检维修承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四)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管理进行监督。(五)负责对承包商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六)负责建立和管理外来承包商人员实名管理监控系统。其它相关部门做好承包商人员入厂管理工作。第三章承包商准入第八条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制度,应选择管理有序、装备先进、服务诚信、质量可靠的承包商。第九条各地区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应满足以下条件:(
4、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已获得营业执照的检修、专业制造、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二)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与拟承包项目相一致的资质证明文件。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必须具备有效授权委托的证明文件。(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件齐全,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满足检维修需要。(四)建立并实施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五)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般 A 级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六)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第十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检维修承包商档案,含承包商资质文件、工程承包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合同文件、业绩考核记录等内容。第十一条对于需要招标的检维修项目,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确定承包商。第十二条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未办理的承包商不允许进入现场施工。第十三条各地区公司建立检维修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时进行更新和公布,不允许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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