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第一条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泣设专职人员保管,库房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襻存量;第二条 库内严禁明火, 孳库内必须保持清洁, 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物质;第三条 库内应保持干燥和通风良好,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库房有温度计和湿度计,经常检查、记录,使室温不得超过 35C:第四条 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启箱,启箱应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第五条 民用爆破器材堆放时, 炸药箱(导火索箱)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时总高不超过 1.6m,每堆不超过 300
2、 箱,同库贮存的不同物品应分别堆放, 各类箱堆间距不小于 O.3m, 堆垛与库房墙的距离不小于 0.3m,人行检查、清点道宽度不小于 O.8m,装运货物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 1.2m;第六条 根据民爆物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房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气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 25m 范围无树林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第七条 各类民爆物品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爆器材时,应按表 1 规定执行,民爆器材包装应是完好无损的成品方能同库存放; 。第八条 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发放时必须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做到账物相符,心中有数,账目清楚,随时对库存民用爆破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公司领导,对过期或变质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发放;第九条 民爆器材的编码登记应按公安部门的要求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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