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为加强民爆物品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民爆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 、爆破安全规程 ,制定民爆物品管理规定。一、民爆物品的购买 1、购买民爆物品必须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民爆物品购买证到指定的供货单位购买。2、民爆物品的采购计划由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根据库存定额、库存余额量和生产计划上报供应部,由供应部计划员编制好民爆物品采购计划表,经逐级审批后交物资部执行。3、采购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与供货单位清点核对好后方可装运进矿。4、严格执行验收入库手续。民爆物品运进矿后,物资部通知供应部,由供应部负责组织验
2、收,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物资部采购员、炸药库保管员参加验收,按品种、规格、数量逐一清点核对并填写验收单,确认无误后,采购员、保管员和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监督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办理好验收手续后立即入库。5、采购员凭供货单位增值税发票,经审批的采购计划和验收单报帐。二、民爆物品的运输 1、民爆物品从供货单位到公司区间的运输,必须由具有民爆物品运输证资质的单位承担 2、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能运输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
3、应超过矿车车高; 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 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5)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 2m/s;斜井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 1m/s; (6)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或中段马头门停留。3、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2)在装爆破器材的矿车与电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矿车与装起爆器材的矿车之间,应用空矿车隔开。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不能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厢)内,不
4、能放在衣袋里;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能乱丢乱放,无人看管; (4)不能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能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 200 发;拆箱(袋)运搬炸药 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 (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能超过 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三、民爆物品的贮存1、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仓库内,并需经公安机关审批发给民爆物品贮存许可证方可贮存。2、炸药库每间库房贮存民爆物品的数量,不能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
5、3、爆破器材的贮存,应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2)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 0.1m 高度的垫木; (3)爆破器材的码放,应有 0.6m 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袋)与硐壁的距离大于0.4m; (4)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 1.6m; (5)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 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4、因工作需要设置临时存放点,必须设在靠近专用回风巷道处,距人行巷道不小于 25 米;临时存放点存放的炸药不得超过 500kg,雷管不得超过一箱;临时存放点必须指定专人看管;设
6、立临时存放点必须经大冶市公安局批准备案。5、井下炸药库的库容量限制:炸药不应超过三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十昼夜的生产用量。 最大贮存量不能超过: 硝铵类炸药 3000kg; 硝化甘油炸药 500kg;雷管 20000 发;导火索 30000m;导爆索 30000m;导爆管 60000m。6、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受条件限制的,同库存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下表规定。爆破器材名称雷管类导火索硝铵类炸药甘油类炸药导爆索类雷管类导火索硝铵类炸药导爆索类注:1、表示可同库存放,表示不应同库存放。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导爆管雷管。3、导爆索类包括各种导爆索和以导爆索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包括继爆管和爆裂管。4、硝铵类炸药,包括以硝酸铵为主要成分的各种炸药。四、炸药库的照明 1、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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