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民用爆破企业的行业规划要求,确定专门的销售场所和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专用仓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运输专用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 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人秘保卫科),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 人),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员。第三条 公司凭民用
2、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上级专营公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第四条 五桥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并严格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购买,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销售。第五条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通过银行账户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同时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存 2 年备查。第六条 销售民爆物品后 3 日内将销售数量、品种和购买单位向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本区公安机关备案。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爆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爆物品流向。并建立民爆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购买、销售
3、、运输、储存的民爆物品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第八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按规定向万州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区公安机关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并按照许可规定的收货单位、存放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和品种数量运输。第九条 运输民爆物品必须携带。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 按规定安装有关警示标志,按照规定车速行驶。按。照公司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保卫制度 、 仓库进出库制度 、 危险品仓库管理制度 、 收发、 储存管理制度 、出入库登记制度 、 搬运装卸制度 、 运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若违反上述制度,根据情节后果,除有关部门的处罚外,公司将同时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从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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